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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会岭诉张丽丽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会岭,王丽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962号申请人:张会岭,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王丽丽,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生,住德州市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丽丽名下位于德州市的住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丽丽名下位于德州市的住房予以查封;将申请人张会岭名下提供担保的鲁HRH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