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彭陈伟与曾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彭陈伟,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鸽,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赵继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建锋,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彭陈伟与被告曾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被告曾鸽申请追加黄建锋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彭陈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陈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陈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保全费670元,两项合计1540元,由原告彭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