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余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余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已经于2014年0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6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余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6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