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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国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