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冯科策、戚卫权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冯科策,戚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9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责人:叶志荣。被执行人:冯科策,男。被执行人:戚卫权,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开平市支行与冯科策、戚卫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科策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共102588.69元并承担受理费1505元;被执行人戚卫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办理冯科策欠款系列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了冯科策名下的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西路X号X房,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得款25666.78元。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额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分配得款25666.78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