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法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新河与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河,新乡市盛华物资有限公司,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封法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于新河,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封丘县赵岗镇北常岗村,身份证号:410727197001029558。被执行人:新乡市盛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豫北钢材大世界3号。法定代表人:王贵宾,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一号院6号楼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刘新其,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封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太康县支农路西段南侧、18米规划路西侧的土地面积8676.4平方米。土地权利证书号:太国用(2013)第00002号。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董利杰审判员 刘同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恒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