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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大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200-1号原告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小区23-1-101室。负责人陈秋锦,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贾文星。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苏永大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柏林村。法定代表人朱永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与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永大重机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星源焊接技术研究所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