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廖兴华与陈晓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廖兴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鲤鱼塘镇。被执行人陈晓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申请执行人廖兴华与被执行人陈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廖兴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陈晓成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晓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刘肃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