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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广南县某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广南县某某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广南县某某厂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广南县某某厂、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57元,减半收取400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籍东雷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