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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施柏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柏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393号原告施柏林,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官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柏林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