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黎凤梅申请执行陈开鑫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凤梅,陈开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黎凤梅,女。被执行人陈开鑫,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开鑫向申请执行人黎凤梅偿还借款123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开鑫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开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谢 旭人民陪审员 严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