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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与赖伟波、雷慧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赖伟波,雷慧琴,赖岳平,刘云仙,揭海波,张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72-1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新华路*号。诉讼代表人:郑伟,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系该支行职工。被告:赖伟波。被告:雷慧琴。被告:赖岳平。被告:刘云仙。被告:揭海波。被告:张玉娟。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与被告赖伟波、雷慧琴、赖岳平、刘云仙、揭海波、张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公告费15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