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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全英申请执行陈泓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英,陈泓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张全英,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泓润,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全英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1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现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泓润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