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全英申请执行陈泓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英,陈泓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张全英,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泓润,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全英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1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现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泓润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