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委托代理人周德斌,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地代表人,何某。委托代理人和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地代表人,刘某。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地代表人,邓某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0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著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