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霍林林与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林,高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霍林林,1982年9月8日。被告高志军,1971年6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林林与被告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