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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闫文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59号罪犯闫文全,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文全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7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0年7月12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闫文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4个。2014年2月25日缴纳罚金二千元。本院认为,罪犯闫文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文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