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超与齐凤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张超,居民。被告齐凤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霞,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齐凤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超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尊文审 判 员 宋树芹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