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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顺义与重庆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义,重庆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74号原告张顺义,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田维兵(由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中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45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5508-1。法定代表人官学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宁东,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义诉被告重庆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顺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顺义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