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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秀荣诉吕兰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荣,吕兰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任秀荣,女,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兰婷,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荣诉被告吕兰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秀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秀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