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献清、黄建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献清,黄建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该公司职员。被告彭献清。被告黄建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献清、黄建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献清、黄建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献清、黄建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岁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开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