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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月珍与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珍,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993-1号原告:何月珍,女,194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新雅商厦A栋3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71733337-1。法定代表人:陈幼荣,董事长。原告何月珍与被告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