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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贤强,杨为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贤强,杨为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47-1号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271。法定代表人施大龙。委托代理人叶景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员工。被告吴贤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杨为鑫,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贤强、杨为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4.5元(原告已预交5389元),保全费18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