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利军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办事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张利军。委托代理人罗仲欣,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三华,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克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义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军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办事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张利军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利军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刘汉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