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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方琴诉大道致远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琴,深圳市大道致远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方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大权,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道致远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道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5月18日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差额7593.55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310.78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55.39元;4、退还押金300元;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支付鉴定费404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7、承担本案执行费2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道致远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148.7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