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王玮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玮,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玮饮酒后在本市荔湾区招村渔市场停车场内路段与停车场内保安人员发生斗殴,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在停车场内停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王玮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7.8mg/100mL。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玮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事故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执勤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材料、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王玮的驾驶证,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王玮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玮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玮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金超刘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