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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成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成河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成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国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成河赔偿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成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国征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万奇执行员  侯钦民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