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北京太空板业与上海宝冶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3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樊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柏林,北京市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安庆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石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5元,减半收取13802.5元,由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成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边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