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利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圣照光电(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利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圣照光电(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荣弟。委托代理人庞少群,,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利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利锋。再审申请人圣照光电(杭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利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圣照光电(杭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圣照光电(杭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圣照光电(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 樱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