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36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王建华、王建团、王建民、李欣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华、王建团、王建民、李欣臻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10033717)、王建团(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10143755)、王建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12123776)、李欣臻(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0221374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