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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秀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40号申请人王秀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平、向成林,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秀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XX,男,汉族。申请人王秀权诉称,申请人王秀权与被申请人XX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XX于1990年2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现已满25年以上。现特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XX死亡。经查,被申请人XX与申请人王秀权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XX于1990年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长岭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龙立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于199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有公安机关及相关组织的证明。被申请人XX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本院受理时已届满25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王秀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XX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X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谭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