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马xx。被告周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