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振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武城县振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8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周彦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城县振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振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城县振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城县振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