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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成尧、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汇昌河水上公园工程建设分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尧,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汇昌河水上公园工程建设分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陈成尧。委托代理人:池万浩。被告: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藻。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汇昌河水上公园工程建设分指挥部。法定代表人:邱忠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尧与被告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汇昌河水上公园工程建设分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成尧负担。审 判 员 林现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