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通天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郭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通天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郭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45号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吉林通天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松涛,男。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通天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郭松涛在2013年10月20日达成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郭松涛与被告吉林通天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建设的辽源大唐热电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并对商品混凝土的规格、价款、验收及付款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却违反约定未按期给付货款,至2013年11月11日被告共拖欠货款1071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27125.00元被告没有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给付货款27125.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东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