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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东升诉张振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升,张振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王东升被告张振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升与被告张振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权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