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与郭祥凤、李继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郭祥凤,李继荣,李龙奎,李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代表人:王政毅。委托代理人李明国,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巧家农行职工,住巧家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祥凤,女,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执行人李继荣,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执行人李龙奎,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执行人李龙荣,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诉被告郭祥凤、李继荣、李龙奎、李龙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被告郭祥凤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3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李继荣、李龙奎、李龙荣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祥凤、李继荣、李龙奎、李龙荣未完全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龙荣、李继荣分别开户在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和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滩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余额能够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冻结并划拨李龙荣、李继荣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内存款6500.00元、509.66元,合计7009.66。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案款6959.66元及其承担的执行费50.00元,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4)巧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被告郭祥凤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3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李继荣、李龙奎、李龙荣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高天崇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敏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