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占明、沈俊茹等与李志国、李志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明,沈俊茹,李志国,李志军,李会友,李会青,李会峰,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李占明,农民。原告沈俊茹,农民。被告李志国,农民。被告李志军,农民。被告李会友,农民。被告李会青,农民。被告李会峰,农民。第三人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玉田县无终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何云峰,主任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明、沈俊茹与被告李志国、李志军、李会友、李会青、李会峰、第三人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明、沈俊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明、沈俊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李占明、沈俊茹负担。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