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雷和亮与温满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和亮,温满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782号原告雷和亮,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满圣,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雷和亮与被告温满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2日,被告在全南县金龙镇陂头村经营大树人家餐馆期间拖欠原告货款11882元。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计币11882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全南县嘉惠配送中心行。2010年初,被告经营全南县新城酒店期间从原告进购烟、酒等百货共计币4000元。2010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4000元的欠条一张。2012年3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经营全南县金龙镇陂头村大树人家餐馆,共五批次从原告进购烟、酒等百货共计币7018元。此后,原告经多次追偿未果遂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欠条、清单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双方结算货款、出具清单后理应依约偿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交二份由温昕旺出具的货款清单,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货款清单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满圣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雷和亮归还货款计币11018元。二、驳回原告雷和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温满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