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邓国辉与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邓国辉,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嘉骏,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阳,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骅,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辉诉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邓国辉承担。审 判 长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