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陈艳。被告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8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41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韦伟杰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子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