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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陈艳。被告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8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41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韦伟杰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子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