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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维国与被执行人刘洪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维国,刘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蔡维国,男,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洪才,男,汉族,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申请执行人蔡维国与被执行人刘洪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洪才银行存款830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