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增涿州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增,涿州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增,男,汉族,1955年9月2日生,住涿州市双塔区西路***号。被执行人:涿州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建华职务:经理申请人王建增诉被执行人涿州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涿州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涿州市冠云路南侧【涿国用(2006拍)第010号】及【涿国用(2006)更第06-017号】两处土地。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它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龙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