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送民与刘海丰、潘湘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送民,刘海丰,潘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刘送民。被执行人刘海丰。被执行人潘湘华。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海丰、潘湘华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海丰、潘湘华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龙辉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