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林娜与被告李明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林娜,李明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侯林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李明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2017-X。代表人赵之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林娜与被告李明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林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林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林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林娜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同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