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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颜凯与邓雪强、易招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凯,邓雪强,易招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022号原告颜凯。被告邓雪强。被告易招辉。本院受理原告颜凯与被告邓雪强、易招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颜凯于2015年9月1日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民事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凯负担。审判员  谢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