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连红与郭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12号原告何连红,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郭陆伟,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何连红告诉被告郭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连红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