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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亚亮与被告郭榕旺排除妨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亮,郭川梅,郭川莲,郭亚财,郭亚香,郭泳金,郭永通,郭秀梅,郭榕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郭亚亮,男,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人民南路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4003081719。原告郭川梅,女,193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郭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3708151727。原告郭川莲,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村朝阳35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111054026。原告郭亚财,男,194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64号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4408261718。原告郭亚香,女,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郭坑17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3911141727。原告郭泳金,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郭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4812081719。原告郭永通,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郭坑20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012281733。原告郭秀梅,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六石村六石2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312024069。上述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伟雄,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华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榕旺,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郭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311131719。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亮、郭川梅、郭川莲、郭亚财、郭亚香、郭泳金、郭泳通、郭秀梅与被告郭榕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亮、郭川梅、郭川莲、郭亚财、郭亚香、郭泳金、郭泳通、郭秀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亚亮、郭川梅、郭川莲、郭亚财、郭亚香、郭泳金、郭泳通、郭秀梅以愿与被告郭榕旺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亚亮、郭川梅、郭川莲、郭亚财、郭亚香、郭泳金、郭泳通、郭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亚亮、郭川梅、郭川莲、郭亚财、郭亚香、郭泳金、郭泳通、郭秀梅负担。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