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乙、陆丁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7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乙。被告人陆丁。被告人闵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乙、陆丁、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乙、陆丁、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乙、陆丁、闵某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在上海黄浦区格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期间,经预谋分工,由闵某某私自印刷与该俱乐部游泳馆对外发行的游泳卡相同外观的伪卡,在办公室担任票务统计、发放游泳卡等工作的陆丁将伪卡标价、敲章、塑封,担任票务的徐乙通过票房窗口销售,共计销售面值为600元的伪卡18张,得款人民币10800元,3人侵吞后予以平分。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10月30日将3名被告人抓获。到案后,3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公诉机关据此确认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罗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刘甲、王某某、邹某某、陆甲、陆乙、刘乙、温某某、丁某某、施甲、陆丙、强某、裘某某、徐甲、施乙、黄某某、陈某某、苏某、莫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出具的单位登记证书、职务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收条、游泳卡卡号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徐乙、陆丁、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乙、陆丁、闵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乙、陆丁、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3名被告人应予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陆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胡晓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邢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