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陈一平与被执行人张宗敏、包央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丽莲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一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875.0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6875.0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