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秀兰与丁连福、安郁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兰,丁连福,安郁芬,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四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郭秀兰,女,汉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张玲玲(系原告女儿),女,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连福,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被告:安郁芬,女,汉族,农民,住珲春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殿喜,村主任。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四组。住所:珲春市。负责人:董宝平,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兰诉被告丁连福、安郁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郭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吴锡哲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